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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全強暴手冊

發言人:==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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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完全強暴手冊│強暴的幾個概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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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『強暴』的幾個概念--探討『強暴、強姦』問題必讀!!!

  『強暴』一事大有學問哉。以色列學者<阿碼>曾以2000餘名強暴案
<犯人與受害人>為研究對象,寫了<對婦女施暴類型>一書。美國.馬克威
勒的『強姦』一文,指出了大眾對『強暴』九大錯誤迷思。

  (1 ̄9)答案全部為『否定』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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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(一)慾火中燒而強暴?(五)男人不會被強暴?       │
│(二)臨時起意而強暴?(六)反抗令犯人老羞成怒?     │
│(三)漂亮容易被強暴?(七)由行為本身來定強暴罪?    │
│(四)都遭陌生人強暴?(八)去勢可解決強暴問題?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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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來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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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<對婦女施暴類型>阿碼著(以色列教授)以2000名強姦案<犯人與
  受害人>為研究對像撰成。
2.<強姦>馬克威勒著(美國教授)說明一般大眾對『強姦』的各種錯誤迷
  思。
3.<強姦犯罪之訪談研究>法務部-犯罪研究中心(台灣)以台北監獄中的
  21名強暴犯罪<受刑人>為受訪對像撰成。
4.<性、暴力、新聞眼>王崇音等著(碩人出版)內容就胡瓜強暴案、師大
  強暴案等強暴問題討論甚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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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概念一:慾火中燒而強暴? │NO……NO……n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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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般人常把<強暴>想像成:男人因慾火中燒、受到誘惑、見色起意,而
在無預謀、惱羞成怒下,強施加於陌生女子的暴力行為。

  然而,許多研究報告指出,強暴最常見的動機卻是:『發洩對社會不滿』
或『藉性交肯定自己的 值』。

  換言之,男人之所以會去強暴女人,並不是在發洩『性慾』,而是根源於
整個社會男人對女人潛在意識的敵意、或因為這個男人心理上的『病態』,所
以用『陽具』去凌辱女人。

  他的目的並不是在尋求『性』的快樂,而是因為基於對『人性』的仇恨,
所表達的是他的憤怒,而不是在作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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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概念二:臨時起意而強暴? │NO……NO……n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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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一對一的強暴案中,有70%出於預謀。
在二對一的強暴案中,有80%出於預謀。
在多對一的強暴案中,有90%出於預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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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概念三:漂亮容易被強暴? │NO……NO……n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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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般而言,強暴案的發生,犯案者是在下兩因素交互作用下而促成的。
遠因:強姦犯過去的經驗與人格特質。
近因:當時情境與身心狀態。

  以當時情境而言,強姦犯大都只是想『以強欺弱』,而並不在乎受害人的
姿色。此外落單、年老、患有精神病、殘 、不敢抵抗等情境,常令犯人犯意
更堅。

  其實,根據美國的某份調查,強暴案件裡可以歸納成是女人的外表或言行
而引發性暴力者,低於百分之五。另一個調查指出,超過七成的強暴案例都是
預謀的。然而這些調查數據,卻也無法一下子就扭轉社會對女人的觀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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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概念四:都遭陌生人強暴?? │NO……NO……n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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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約有80% ̄90%的強姦案例中,犯人與受害人是互相認識的熟人。

  女孩子與異性交往,連熟人也必須提防,這的確是一個『熟悉的致命吸引
力』。<當他不是陌生人>這一部美國校園中真人真事的電影,就把『熟人強
暴』描寫的杯弓蛇影。片尾字幕中更打出了:全美大學女學生六分之一有過被
性騷擾、侵犯的記錄。而有十五分之一的男同學,曾經有騷擾女同學的經驗。

  『熟人的強暴』對簿公堂,顯然是會對女方較為不利。因為男方總會推說
女方曾給他某種『性』暗示。或是外表和言行讓他在彼時產生非份之想。要不
然,為甚麼女方願意跟他進房間、或上床?

  根據一項研究顯示,在『熟人強暴』的控訴案件中,有百分之二十四被警
方認為證據不足(unfounded)。而在『陌生人強暴』(古典強暴)的控訴中
只有百分之五遭到相同的命運。

  相對於陌生人的性暴力,『熟人的強暴』更為女性增添恐懼的氣氛。相信
有更多的案例,是從未被張揚開來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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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概念五:男人不會被強暴? │NO……NO……n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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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般人以為只有女人會被強暴,其實男人也會被強暴。

  從解剖學等常理可知,『陰莖強姦陰戶』遠比『陰戶強姦陰莖』來的容易
些,這一點千秋萬世恐怕也是難以改變。但是問題在,『女人無法強暴男人』
並不等於『男人不可能被強暴』。

  我們不要忘了,男人可能被他的同性強暴,即一名男人強迫另一名男人與
他肛交,即俗稱的『雞姦』。戰場或監獄等兩性隔離的場合中,雞姦的案例極
多。

  如果詢問天下所有男人『你覺得男人強暴女人可怕,還是男人雞姦男人可
怕?』對方答以『雞姦比較可怕』之餘,男人當能反省到自己平時低估了女人
對強暴的恐懼。但是說來殘忍,女人害怕強暴卻甚於雞姦,因為雞姦不關她們
的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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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概念六:反抗令犯人老羞成怒? │NO……NO……n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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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並非必然。強姦犯大都是只想以強欺弱,不敢抵抗。有時反抗反使犯人犯
意更堅。但這不表示激烈反抗一定對。例如在某些強暴未遂案中,受害人虛與
委蛇、假意配合,將強姦犯騙到賓館等地逃逸成功。

  然而,目前法院皆以『充分抵抗』為強姦成立的要件。到底要如何抵抗才
算『充分』,卻常引起爭議,很難有客觀的標準,就算有,受害人在受害當時
也未必有膽量照做。

  舉一個例子(錄自<唐吉軻德先生>賽凡提斯著):有人控告某青年強暴
他女兒。法官對被告說:『你立刻與原告的女兒結婚,否則就得賠她一筆遮羞
費。』

  青年選擇了破財消災。

  原告的女兒帶著遮羞費離開後,法官叫青年追上去搶回那筆錢,青年照辦
,但在對方拚命抵抗下無法得手。

  法官召回青年與女子,吩咐女子將遮羞費還給青年,說:『如果你抗拒強
暴,正如同抗拒被搶一樣,就不會喪失貞操了。』

  尤有甚者,『抵抗』和『雙方同意下的激烈性交』後所留的痕跡,在外人
事後看來,也極難做明確的區別。

  『充份』和『抵抗』兩者都不可捉摸,法院也就幾乎無法判斷強暴案的受
害人有沒有『罪』。這使得法院難以判定嫌犯確曾或不曾強暴。造成了確曾暴
奸者不受法律制裁。不曾強暴者受輿論制裁的弊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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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概念七:由行為本身來定強暴罪? │NO……NO……n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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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目前,司法制度對付強姦犯,仍有技術上的 礙與難題。

  一般而言,要認定<強暴>的罪行,除了法官本身所採的「自由心證」外
,(不同法官所做「自由心證」判決之結果,常南猿北轍完全相反。)也並非
完全由強暴<行為本身>來決定。許多<法外因素>諸如:當事雙方事前的關
系、受害人的平常行為、受害人是否延遲報案、暴力證據是否充足……等,在
強暴罪行的認定上,也都有舉足輕重的角色。

  換言之,法院甚難判定嫌犯是否確曾或不曾強暴。確曾暴奸者常不受法律
制裁。不曾強暴者卻反蒙其罪,即使最後獲得平反,至少也已無端遭到了輿論
的騷擾。這對兩造當事人(不管施暴人、受害人、兩方皆然),常是正義無法
伸張、且對另一方是不公平的。

  何況,在一般人對受害人的聲音充耳不聞的一般傳統下,如何確信男法官
瞭解女人在自願或被迫下性交的處境?

  尤有甚者,『抵抗』和『雙方同意下的激烈性交』後所留的痕跡,在外人
事後看來,也極難做明確的區別。

  其它司法制度上的 礙與難題,至少還有下列數項:
1.強姦案的判決,一般都由法官之〃自由心證〃。
2.法院不但得證明被告有罪,還得證明受害人無罪。
3.執法者未必具備足夠的性知識和想像力。
4.強姦案中的〃被告(男)〃往往就是被害人。
5.受害人就範常因心中有所求,如獲得工作、金錢、成績之回報。

  不少案例,是因男女雙方交往到後來反目成仇,反咬一口的。如某大學七
匹狼案,是受害<一年七個月後>才提出控訴……更有些是設計仙人跳、勒索
錢財不成,反而惡人先告狀的。

  更有不少的案例,是藉由指控某人「強暴」而提高本身知名度的。例如:
「胡瓜與李璇案」、國濛媒體炒熱的:黛安娜王妃與查理王子、小約翰甘 迪
與黛瑞韓娜、麥可傑克森的性虐待案、柯林頓性騷擾案。

  受害的一方,可能因為害怕失去工作、為了考績、成績、分數、恐懼對方
報復、或害怕造成下一次更嚴重的傷害,因此屈服於對方,而不敢把經過公開
或舉發,致令騷擾者因此而得逞。

  然而,從另一角度看,倘發生性騷擾當時,被騷擾者並無『立即反制』,
而且被騷擾者的心中有所求,事後也得到了其所希望的回報(如職務的陞遷、
工作的獲得、金錢等等)此時,將又變成一種以身體換取本身某種利益的『交
易』。

  當一位妓女收到偽鈔後,她也是被強姦了……強姦案中的「被告(男)」
常常就是被害人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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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概念八:去勢可解決強暴問題? │NO……NO……n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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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強暴犯是暴力行為,而主張用去勢來處理性變態患者,也同樣具有暴力傾
向。

  一般人常把<強姦>想像成:男人因慾火中燒、受到誘惑、見色起意,而
在無預謀、惱羞成怒下,施加於陌生女子的暴力行為。

  然而,許多研究報告指出:強暴最常見的動機卻是『發洩對社會不滿』或
『藉性交肯定自己的 值』。

  他的目的並不是在尋求『性』的快樂,而是因為基於對『人性』的仇恨,
所表達的是他的憤怒,而不是在作愛。

  換言之,男人之所以會去強暴女人,並不是在發洩『性慾』,而是根源於
整個社會男人對女人潛在意識的敵意、或因為這個男人心理上的『病態』,所
以用『陽具』去凌辱女人。

  因為女性的性器官,只在某種狀況下不願意暴露在男人面前,所以女性性
器官與身體其它器官相比,便有許多的其它『附加 值』或『社會意識』。在
此情況下,自然就產生許多社會規範或禁忌。而一個人對社會反抗最直接的方
法,就是去挑戰它、破壞它,不管用革命的手段、或創造的方法、從昇華到強
暴,其實性質是一樣的。因此,去勢解決不了強暴問題,去勢只不過是除掉一
個男人的性能力,仍改變不了他對社會的憤怒或不滿。

  立委周級曾主張,以去勢對付常強暴女人的男精神病患者。精神病患不是
犯罪,就算是,以殘害肢體為刑罰太不人道,現代的司法界早已不採用。而且
一個法治的社會,所有的問題並不是只看『相對』性,就以為正義已經獲得伸
張。(『相對性』意謂「以牙還牙」例如:殺人者死、偷者剁手、施暴者去勢
等等)強暴犯是暴力行為,而主張用去勢來處理性變態患者,也同樣具有暴力
傾向。

  若以為只要把男人的陽具割掉、或讓它受到毀壞,就可補償受害者,那天
下早就太平、社會早就無作奸犯科之人了。

  雖然『周氏去勢治療法』是不可行的公共政策,此事只是如實的反應了女
人對『強暴』的強烈恐懼。值得注意的是,報刊把這件成處理成黃黑兩色的笑
話,標題上充斥著『那話兒』、『斬草除根』等金瓶梅、水滸傳式用語,狻有
嘲笑女人為強暴而恐慌之嫌。

  總之,強暴不單單是男人『陽具』的問題,而是一種『病態』的社會暴力
行為、或心理狀況,有『病』就要找醫生去治療,而不是從其它方面來處理這
個問題。否則,問題仍然沒有辦法解決,更接觸不到問題的核心。

  強暴犯是暴力行為,而主張用去勢來處理性變態患者,也同樣具有暴力傾
向。